校屬各單位、部門:
根據省教育廳《甘肅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2022年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的通知》,以宣傳月為契機,切實落實防范非法集資專項工作,做好面向廣大師生的宣傳工作,現將學校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主題和時間
(一)活動主題。本次宣傳月活動以“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為主題,認真貫徹落實《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增強廣大師生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和能力,引導師生主動遠離非法集資,共同守護美好生活。
(二)活動時間。6月為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
自6月15日起,組織參加為期10天的全國防范非法集資線上知識答題賽活動。
從6月16日開始,在蘭工坪校區和彭家坪校區開展集中宣傳日活動,發放宣傳材料,展示主題宣傳內容,開展現場咨詢活動。
二、重點宣傳內容
(一)加強風險警示。當前非法“校園貸”、“裸貸”、“網貸”、“套路貸”及打著經商、投資、中介服務等幌子借機攬錢、“卷款跑路"、坑蒙拐騙等破壞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身心健康等案件時有發生。學校根據上級部門的通知要求,重點針對“校園貸”、“套路貸”等領域開展宣傳活動。通過深入開展宣傳報道,以案說法、以案釋紀、弘揚正氣,切實提升廣大師生的金融知識素養和風險防范意識,努力營造全民參戰、依法斗爭的良好氛圍。
(二)創新宣傳形式。通過強化線上線下宣傳,注重線下協同,積極發揮校園廣播、易班、學工群、部門網站、電子顯示屏、微信等新媒體渠道,開展靈活多樣的“非接觸”宣傳。同時充分發動法學院學生宣講團、志愿者等基層力量,進行展板線下宣傳、將專業知識轉化為師生喜聞樂見的語言和形式,開展常態化宣傳,增強宣傳滲透力。
三、有關工作安排
(一)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學校安排,財務處、黨委宣傳部、黨委學生工作部、保衛處、法學院等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充分發揮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作用,及時印發通知,制定方案,明確各方工作職責,做好宣傳月組織部署和督促落實工作,確保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有力、分工明確、成效顯著。要以宣傳月活動為契機,推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工作常態化、長效化。
(二)職責和分工。各單位(部門)要積極部署和貫徹落實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職責,不斷提升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水平。
財務處負責協調統一安排總體工作、線下宣傳工作、展板制作等。
黨委宣傳部負責廣播、新媒體等陣地宣傳具體工作。
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組織學生現場活動安排以及學生主題宣傳教育工作。
保衛處負責活動期間保衛宣傳工作。
法學院負責組織學生宣講團、志愿者工作。
各學院(部門)積極動員組織廣大師生參與“防范非法集資風險知識答題團隊爭霸賽”(見附件3)活動,拉近宣傳距離,提升互動性和參與感,將宣傳月活動與學校有關活動有機結合,切實提升宣傳成效,持續做好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力度,確保廣大師生主動防范風險,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附件:
1.《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2.嚴防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____防范非法集資教育宣傳資料
3.防范非法集資知識答題賽參賽指引
財務處 黨委宣傳部 黨委學生工作部 保衛處
2022年6月15日
附件: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并列入本級預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推動建設國家監測預警平臺,促進地方、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
第十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于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資的義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三)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范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
第十五條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推動全國范圍內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公益宣傳,并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國家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置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第三章 處 置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集資資產所在地以及集資參與人所在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配合調查認定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確定;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聯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一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四)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
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有權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認定屬于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序。
第二十四條 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
(二)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集資資金;
(三)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五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 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
(一)非法集資資金余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
(五)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六)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 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二十九條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由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防范和處置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資義務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的,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阻礙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對非法集資的防范職責,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造成嚴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四)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
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
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防范和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具體類型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2
嚴防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防范非法集資教育宣傳資料
1、非法集資的定義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2、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1)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一行兩會一局”(“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兩會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一局”是外匯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2)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3、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條例》總結了以下幾種形式:
(1)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2)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3)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4、非法集資四種常見手法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5、典型非法集資活動“四部曲”
第一步:畫餅。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塊鏈”、“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產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
第二步:造勢。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非法集資人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比如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現場觀摩會、體驗日活動、知識講座等;組織集體旅游、考察等,贈送米面油、話費等小禮品;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技術認證”“獲獎證書”“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禮堂進行,其場面之大、規格之高極具欺騙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錢。非法集資人通過返點、分紅,給參與人初嘗“甜頭”,使其相信把錢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還安全,參與人不僅將自己的錢傾囊而出,還動員親友加入,集資金額越滾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吸金”一段時間后跑路,或者因為原本就是“龐氏騙局”人去樓空,或者因為經營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6、非法集資常見套路
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分子為了引誘群眾達到非法集資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騙取群眾信任。
(1)裝點公司門面,營造實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貌似合法,實則沒有金融資質。這些公司或辦公地點高檔豪華,或宣傳國資背景,或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央視進行包裝宣傳,或在高檔場所(如人民大會堂)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更強。
(2)編造投資項目,打消群眾疑慮。從過去的農林礦業開發、民間借貸、房地產銷售、原始股發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財、海外上市、私募股權等形形色色的理財項目,并且承諾有擔保、可回購、低風險、高回報等。
(3)混淆投資概念,加大識別難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國OTCBB市場掛牌混淆是在納斯達克上市;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4)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致富”神話。高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一開始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用后來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7、風險防范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眾集資的,務必提高警惕
A、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C、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E、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F、以“扶貧”“互助”“慈善”“影視文化”等為幌子的;
G、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理財等內容廣告傳單的;
H、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I、“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2)防范非法集資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3)規避非法集資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僥幸。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風險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實際,問問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賭博心態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審慎確定風險承擔意愿,不冒險投資!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個心眼兒,絕不要聽風就是雨,盲目“隨大流”投資!
(4)謹慎投資,嚴防非法集資陷阱
一是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息“保險”、高息“理財”,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二是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三是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不與銀行、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四是注意保護個人信息,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投訴。
附件:3
防范非法集資知識答題賽參賽指引
一、活動時間
2022年6月15日(周三)至6月21日(周二)(共7天)
6月15日答題時間:10:00—22:00
6月16日—21日答題時間:8:00—22:00
二、參賽方式
(一)活動期間,掃碼或搜索關注“中國銀行保險報”微信公眾號。

(二)新用戶關注后將收到公眾號的自動回復,點擊自動回復中的“開始答題”,即可進入活動頁面。已關注的用戶發送關鍵詞“答題”到公眾號后臺,點擊自動回復中的“開始答題”,即可進入活動頁面。(答題過程中如遇試卷失效,重新發送關鍵詞“答題”到公眾號后臺,即可獲取最新活動鏈接。)


(三)進入活動頁面后,輸入姓名并選擇所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含港澳臺地區),輸入手機號(僅用于統計分數時識別身份,不會 外泄)和工作單位(選填)后,即可開始答題。
三、活動形式
本次活動以"團隊爭霸"形式開展,以地區(省、自 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含港澳臺地區)為 單位劃分戰隊。面向社會公眾,任何個人均可參加,選擇 同一個地區的用戶自動組成同一戰隊;各戰隊總成績根據 參與人數、得分情況等指標計算得出,每天定時公布各戰 隊成績及排名。
四、評選獎勵
活動結束時,總成績排名前十的戰隊即為優秀戰隊。 活動結束后,將為優秀戰隊所在地區頒發獎杯,同時總成 績排名靠前的用戶也將獲贈個人獎勵。
五、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主辦方所有。